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,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(户口或者居住证)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》(1份);
(二)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》(原件)。
第二十六条 满足下列要求的,复审合格:
(一)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二)持证期间,无违章作业、未发生责任事故;
(三)持证期间,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》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。
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。
扩展资料:
根据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:
第二十二条 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每4年复审一次。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,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。复审合格的,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。
对在2年内无违规、违法等不良记录,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,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。
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。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,其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予以注销。
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,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。